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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中國金融體制,回應歐盟對華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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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 震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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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歐盟出臺了對華政策文件《更緊密的伙伴擴大的責任:歐盟與中國的貿易和投資政策文件(Closer Partners, Growing Responsibilities: A policy paper on EU-China trade and investment)》及其附件《競爭與伙伴關系:歐盟與中國的貿易和投資政策(Competition and Partnership: A policy for EU-China trade and investment)》。此系列文件分為中國經濟復蘇(China’s economic revival),歐盟與中國的貿易和經濟關系(The EU-China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hip),以及歐盟的回應和行動優先權(The EU’s response and priorities for action)等3部分。縱觀此對華政策文件,兩個字貫穿了全文,即“競爭(Competition)”。文中,歐盟承認中國是其最大的貿易伙伴,表明了與中國的巨大貿易逆差,歐盟因此敦促中國履行WTO義務以實現自由化(甚至是超出WTO義務),消除進入壁壘,引入競爭機制,歐盟應承受劇烈競爭,而中國應保證公平競爭,二者共同努力,建設更加堅固的全球關系。在涉及金融(服務)貿易問題方面,歐盟認為:1、投資設限。由于較高的資本要求和復雜的獲準程序,歐盟企業未能實質性地發展;2、高額補貼。中國對其銀行業實施特權準入式的優惠(補貼)政策;3、銀行業亟待改革。中國銀行系統應以商業為基礎進行改革,軟貸款和其他不能通過的信貸形式應被阻止。 自2001年底我國加入WTO,中國金融界已發生實質變化,金融競爭日益激烈。就外部而言,外國金融資本大量涌入,此外還積極參股、入股中資金融機構;就內部而言,在我國當局政府倡導的市場化運作下,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同時,以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為代表的中資金融機構堅決走市場化道路,均進行IPO。但即便如此,我國政府仍需完善以下幾方面政策、法律、法規,已充分應對與歐盟、美國等貿易伙伴在金融領域的紛爭。 第一、迅速搭建以《反壟斷法》為主導,以金融反壟斷為核心的金融競爭政策平臺。在我國近年來的立法中,《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憲法一直是國內外關注的焦點。該法的順利出臺將有助于完善我國市場競爭機制,維護市場有序競爭,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反壟斷法》頒布后,金融監管當局可再以此為基礎,借鑒他國金融反壟斷規制立法例,完善我國金融競爭政策,合法有效地約束諸如協議卡特爾(Cartel)、市場力濫用(Market Power Abusing)、掠奪式借貸(Predatory Lending)等金融反競爭行為。 第二、履行GATS協議,使用GATS除外條款。五年過渡期準備中,中國正依據WTO協議逐步開放金融市場。由于金融在整個經濟發展中所起到的核心地位,GATS規定了國際收支除外和審慎監管除外的“雙除外”條款。在金融市場自由化時,考慮到我國仍處于WTO過渡階段,當局宜確立金融競爭政策優先原則,以國內有序金融競爭環境帶動金融貿易,為我國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實踐提供“由內至外”的主權基礎。至于歐盟所述“中國甚至應超WTO義務實現自由化”,在現階段,不宜操之過急,因為入市標準降低會給金融穩定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高入市標準也是中資金融機構將遵守的義務,歐盟的赤字問題可通過其他非金融渠道解決。 第三、完善存款保險制度以備金融界的激烈競爭。由于中國尚未建立信用保障法治化體系,與具有國家信用為保障的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外資商業銀行即處于特定范圍的信用競爭劣勢。在近年的實踐中,改革者發現存款保險制度是維護金融競爭環境的有效措施。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稀釋大銀行的信用優勢,使存款者在考慮存款時對各金融機構做出均等價值的評判,存款者以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的優劣為決定存款的主要標準。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內外資金融機構平等入市、參與競爭,逐步破除金融市場高度集中的局面,為未來金融界的有序競爭構筑穩健的制度環境。 第四、探索對金融產品及服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在金融領域,不同參數的選擇和判斷是構成差異金融產品和差異金融服務的基礎,無論是金融產品還是金融服務均源于思考,極易模仿,但由于高度同質性,除商標權外,實踐中幾乎未能對金融領域進行必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未來,隨著高科技和智能化服務系統的滲透以及市場化、法治化的深入,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將極有可能延伸至金融領域。我國適時地探索金融知識產權的保護將為內外資金融起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作者信息
李 震,男,1977年12月生,就職于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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