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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待加強研究的十大國際法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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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振民(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1978年,小平同志提出了“大力加強國際法的研究”的號召。二十五年來,我國的國際法教學與研究取得很大成績,但與我國的地位相比,與我國的發展相比,還有很大差距。本世紀頭二十年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我國的和平崛起需要系統的理論、包括國際法理論的支撐。實際需求對國際法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戰。我認為,有十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我們加強研究。 1、國際法基本原則 伊拉克戰爭是二戰以來給國際法帶來沖擊最大的戰爭,使各國對國際法的作用產生懷疑,懷疑國際法能否約束大國。但這場戰爭并未動搖國際法的基礎,相反,它喚醒各國更加重視國際法、重視聯合國、重視多邊機制。 回顧冷戰結束以來發生的海灣戰爭、科索沃戰爭、阿富汗戰爭和伊拉克戰爭,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反思,包括主權、不干涉內政、“人道主義干預”、禁止使用武力和自衛權等問題。 2、條約法 (1)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中的地位 我國已參加300多個國際多邊條約,每年簽訂幾百個雙邊條約。如何確保這些條約在國內的適用,特別是在法院的適用,一直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未解決的問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這一問題更加突出。 (2)條約適用港澳兩特區問題 自從港澳回歸以來,條約適用一直以實踐為主。我們根據兩個基本法為兩特區承擔了國際義務。另外,我們為兩個特區還專門加入了一些條約,其中一些條約我們中央政府尚不具備加入的條件,這類問題在理論上應怎么解決。 (3)條約保留 這是個老問題,但仍需關注。自70年代以來,國際趨勢是禁止保留,以便國際規則普遍接受,但它妨礙了不少國家參與條約,影響到了一些條約的普遍性,如何妥善解決這個矛盾,仍需考慮。 (4)“準條約”文件 這類文件包括三類,第一類是非官方貸款協定,對方是非政府機構,而我方為政府機構;第二類是為執行有關貸款協定而簽訂的項目協定,對方是國際組織,我方是政府或法人;第三類是友好城市協議,有幾百個。應如何管理和規范這類文件? 3、外交領事、國際組織及國家豁免 (1)外交領事和國際組織的豁免 從近年實踐看,我們感到,《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聯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以及《專門機構特權與豁免公約》對特權與豁免均作了規定,但還不夠,還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現在這方面的國際實踐遠遠超越公約規定,往往是靠實踐來推動。現在還存在各國通過簽訂領事條約擴大領事豁免的情況,我國也是這樣,最早從中美領事條約開始,后來陸續有不少雙邊條約,把本來屬于外交特權豁免的一些待遇擴展到領事領域。領事特權豁免與外交特權豁免之間的界限已經越來越模糊。國際組織的特權與豁免自冷戰結束以來也有擴大的趨勢。 (2)國家管轄豁免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定的條款草案受到各方關注。各國已就條款草案中的實質問題基本達成一致。2004年聯大有意就此制定公約。這個公約的制定會對我國的實踐有什么影響?將來我們對國家豁免應該采取什么對策?在理論上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3)外交保護 與此相關的是國際法委員會正在制定的外交保護方面的條款草案。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公司、股東以及其他法人的外交保護問題,這個問題將來對我們會有很大影響,因為我國已逐漸成為一個很重要的外資輸入國,同時,將來也不排除我們自己的企業走出去投資。遇到這類問題時:我們究竟保護什么?從西方發達國家來說,它們的政策很明確,就是不僅要保護公司、保護海外投資公司,還要保護股東,還要保護他們的法人。比如摩托羅拉是個美國公司,但行使外交保護的不一定是美國,還可能是英國、法國,因為這是一家跨國公司。隨著今后經濟全球化,跨國公司越來越多,我們能不能同意對股東的外交保護?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外交保護中的老問題現在出現了新內容,需要我們解決。 4、與國家責任相關的問題 國際法委員會成立伊始就開始編纂,到2001年完成條款草案。這是聯合國歷史上的大事,也是國際法發展史上的大事。2004年將拿到聯大進行審議,討論怎么處理這個草案,是制定公約還是通過決議,還是搞一個示范法?對該草案,我們有不滿意的問題,但總體上滿意,我們在處理一些外交事件的時候,也曾經引用過。國家責任涉及的往往是誰主導國際關系,它的實踐就是由誰來主導。那么國家責任問題,是現在定下來好,還是拖一拖好,我們還需要研究。 與之相關的是國際組織責任,這一部分是單獨編纂的,已經編纂20多年,但是毫無成果。過去五年中,取得了一些進展。但在去年聯大討論中,一些國家提出這一問題根本不值得編纂。因為冷戰結束以來,出現了各式各樣的國際組織,尚不能用不成熟、不定型的國際實踐來指導國際組織。 第三個相關問題是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從1978年開始進行編纂,到90年代把這個條款草案分開,一部分叫預防,另一部分叫賠償。2001年通過了《關于預防各項活動跨境損害的條款草案》。現在仍就損害賠償問題進行編纂。爭議比較大的還是賠償范圍,賠償損失的標準,以及在損害賠償過程中不同的參與者的責任分擔問題。 5、司法協助 (1)司法協助的范圍在擴大 在民商事領域,《海牙送達公約》與《取證公約》是國際普遍適用的,但它們對民事和商事沒有定義,因此帶來各國實踐的不同。有一些國家采用的概念包括刑事訴訟以外的一切訴訟,這是很寬的定義;有一些國家將刑事、稅收和行政訴訟以外的一切事項作為民商事的定義,這是比較窄的。現在刑事方面的擴大趨勢明顯,傳統的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外,近年來,隨著實踐的發展,各種新的協助事項和協助形式越來越多,包括贓款贓物的提交,犯罪所得的凍結、扣押、沒收和追繳等。去年制定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在司法協助方面都有很大突破。 (2)標準問題 例如引渡,過去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要構成犯罪,但由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兩個公約的訂立,這一標準被降低,這對打擊犯罪比較有利,但給國家實踐提出了一定要求。 (3)政治犯不引渡和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 這兩項原則也因為上述兩個公約的訂立而做出了一些修改。 6、人權 自80年代以來,人權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在各種談判中都成為重要內容。人權條約最大特點是都存在監督機制,起初是報告制度和審查機制,締約國都要向相關委員會提交報告。之后的新趨勢是出現了強制查訪制度,如《禁止酷刑公約議定書》規定,人權條約機構要去實地調查。酷刑之外,在其它領域如消除婦女歧視、保護兒童權利,也有加強調查的趨勢。 7、海洋法 (1)三大海洋法機構 雖然1982年《海洋法公約》統一了海洋法,但近來發展較快,問題也很多。公約設立了三個機構,海洋法法庭受理了十二個案件,多數為迅速釋放被扣船舶。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根據《海洋法公約》第76條制定了一系列完整的審查外大陸架的新興技術標準,并受理了第一個案件,是俄羅斯提出的,這種案件在2009年后會大量增加。國際海底管理局于2000年通過了它的第一部深海采礦法典之后,正在制定第二部探礦和勘探法典。 (2)公海漁業制度的發展 《海洋法公約》通過后,一些發達國家及一些島國對公海漁業的管理很重視。1995年通過了《關于保護公海魚類種群的公約》,它對傳統的公海原則作了一定修改,出現了許多區域魚類組織,捕魚自由受到限制。我國如何適應這一制度,應加強研究。 (3)公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這是一個新問題,是80年代以來人們在進行海底勘探活動時出現的。同時,隨著人們捕魚活動的增加,保護生物多樣性越來越受國際重視。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只適用各國領土范圍,“雅加達授權”把公約擴展適用到專屬經濟區,但是公海生物多樣性保護仍處于空白。如何解決,是適用海洋法體系還是生物多樣性制度? (4)打擊海上犯罪與海上恐怖主義活動 《海洋法公約》規定的是公海上的犯罪活動,而目前海上犯罪主要發生于近海或國家管轄范圍以內海域。是否能為此擴大《海洋法公約》的適用?近年來又出現海上恐怖主義,能否將打擊海上犯罪的制度適用到打擊海上恐怖主義? 美國通過《防擴散安全倡議》,試圖組織與其志同道合的國家對被懷疑有走私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嫌疑的船舶登臨檢查。這已引起國際社會普遍關注,因為可能影響航行自由。若這些國家濫用權力,當年的“銀河號”事件可能再現。如果他們行使檢查權,如何保護我國漁船和遠洋貨輪? (5)專屬經濟區的登臨權 近幾年這個問題日益突出,與我國外交利益有很大關系,如中美南海撞機事件、美國軍艦來我國近海調查事件、日本在東海擊沉不明國籍間諜船事件。專屬經濟區上有無飛越自由?與公海有何不同?碰到這類事件如何處理? 8、國際刑事法院 2003年3月18日法官就職,6月檢察官上任。目前法院正在制定內部條例,有可能于2004年受理第一個案件,法院將開始實際運作。 我們面臨的問題是,我們需要作為觀察員進一步關注其發展,并參加侵略罪定義的制定工作。同時,我國作為非締約國未承擔任何義務,但應該考慮國內法上對打擊《羅馬規約》所規定的犯罪的立法有無漏洞。我們關心的補充性原則問題首先應該在國內法上解決。 9、環境法問題 (1)環境法與其他領域的交叉或沖突 90年代以來,隨著各種國際公約的簽訂,各國已認識到這些公約有不協調之處。現在最突出的是環境與貿易規則的沖突,這也是世貿組織多哈回合談判啟動以來最難的問題。我們應重視環境因素成為貿易的非關稅壁壘問題,同時要重視世貿組織在環境問題上已經作出的判例研究。 (2)環境損害的責任賠償 各種環境公約都有這方面規定。但在哪些領域應有損害賠償、哪些領域沒有,均應研究。 (3)環境公約的履約機制 目前十幾項環境公約中,有幾個公約建立了履約機制,如《保護臭氧層議定書》、《氣候變化公約京都議定書》、《斯德哥爾摩公約》等都建立了履約機制。這些機制將來能否推廣?有何影響?有何缺陷?下一步怎么辦?這些問題均需研究。 (4)國際排污權交易制度 美國有類似制度。我國國家環保總局在十幾年前也曾借鑒此制度,在二氧化硫的排污問題上做出一些規定。現在面臨的比較大的問題是《氣候變化公約京都議定書》確立的溫室氣體排放貿易制度,把排放貿易提升到了國際層面。這個制度尚未建立起來,因為《京都議定書》尚未生效。但作為一個制度,將來在其他領域還會出現,也就是說,污染是否是一項權利?能否轉換為商品?按照《京都議定書》,它也是將污染通過排放貿易轉換成一種可以售出的商品。按照這個理論,整個國際空間將是一個公共財產,各國要如何分享?有人認為,排放貿易制度將來可能是世貿組織確定的三大貿易制度之外的另外一種新型貿易制度。但與其他貿易不一樣,排放貿易的基礎是各國首先應就排放空間進行分配,在排放空間分配權取得之后,才能進行貿易。我們應加強這方面的研究。 (5)共享資源問題 國際法委員會前幾年開始研究此問題并進行編纂,但避開了最有爭議問題,先把地下水作為共有資源來管理,而避開了石油和天然氣這類敏感問題。 10、歐盟法律制度研究 2004年歐盟將擴大10國,將成為25國的一個區域組織,是歐共體成立以來最大的擴大,這奠定了歐盟進一步擴大的基礎。歐盟一體化的加快,從經濟一體化發展到政治、外交、防御一體化,從整個國際關系來說是件好事。若歐盟真能實現其政治一體化,它將成為世界上真正的一極,對穩定國際關系、對維護穩定的國際法律秩序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它對其他地區的區域一體化也產生一定影響。 如非洲聯盟已成立,亞洲區域合作也在其影響下邁出了很大一步。 需要我們分析和研究的是歐洲一體化對主權概念的影響。歐盟一體化后,其成員國繼續存在,因為它不可能成為一個歐洲合眾國,但其成員國的主權會受很大限制,從而會引發它們對主權概念理解的變化;當它們的理解發生變化后,它們還會將其理解向其它國家推廣,這會對未來國際法的發展產生影響。與此同時,歐盟的發展還會對國際組織的地位發生影響,現在歐盟在簽條約時還是用“歐洲共同體”的名義,但現在只是過渡期,歐盟遲早會真正完全取代歐共體。
原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 |